2024-12-23
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
经查,当事人主要从事认证服务,取得《认证机构批准证书》(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0日),认证业务范围:认证类别为管理体系认证,认证领域为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森林认证。当事人于2021年9月26日及2022年12月9日对武汉某公司进行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监督审核(审核报告编号分别为利纳文件号:2021XQMQ14、利纳文件号:2022XQMQ18),按照《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5.3条款规定,上述两场认证的监督审核现场人日数应为1人日。但实际当事人监督审核现场人日数为0.5人日,不满足《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5.3的规定。
当事人于2022年1月13日对高恩某公司进行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ISO45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再认证审核(审核报告编号为利纳文件号:2021XQMQ25,2021XQME8,2021XQMS9),将获证组织的实际有效人数17人计算成了10人,导致当事人对高恩某公司的该场再认证审核人日数不足,不满足《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6.2的规定。
当事人上述三场审核人日数不足的审核,实际收取到的审核费用总计为人民币25364.24元,案发后,当事人积极整改,已制定审核计划并告知上述两家获证组织。
另查,当事人于2019年11月25日取得国家认监委批准的森林认证,从事FSC森林认证中的产销监管链认证,并制定了认证规则《林产品产销监管链评估及认证》(IS-CERTI-FSC-COC-00)向国家认监委备案。该认证规则规定,除非认证规则允许的情况下(如销售办事处或代理商、仅存储FSC认证产品的站点等)可进行远程审核,其他均应进行现场审核。
当事人根据上述FSC森林认证规则对南京某公司、浙江某公司等9家获证组织进行评审,确定上述9家获证组织在2023年实施的FSC森林认证为现场审核,而非远程审核。但当事人FSC森林认证审核员于2023年期间对上述9家获证组织实施远程审核,并出具了相应FSC-COC的现场审核报告。其中,有6家获证组织为生产型企业,不满足远程审核的条件。当事人对这6家获证组织实施远程审核的行为,属于减少、遗漏上述认证规则《林产品产销监管链评估及认证》(IS-CERTI-FSC-COC-00)“6.4预评估、主审、监督和再认证流程阶段描述”中关于可远程审核活动描述的规定要求。其余3家为贸易型企业,当事人下达的审核任务为现场审核,但当事人FSC森林认证审核员未按照《林产品产销监管链评估及认证》(IS-CERTI-FSC-COC-00)“6.4预评估、主审、监督和再认证流程阶段描述”中关于修改审核计划的规定要求,减少、遗漏了申请远程审核的程序,直接实施了远程审核并出具现场审核报告。
当事人根据上述FSC森林认证规则对厦门某公司等4家获证组织进行评审,确定上述4家获证组织在2023年实施的FSC森林认证为远程审核。但当事人FSC森林认证审核员既未对上述4家获证组织进行现场审核也未对其进行远程审核,直接出具了审核报告。减少、遗漏《林产品产销监管链评估及认证》(IS-CERTI-FSC-COC-00)“6.4预评估、主审、监督和再认证流程阶段描述”中关于关于审核实施的规定要求。
至2024年1月3日前上述13家获证组织所持有FSC森林认证证书均为有效状态。当事人为上述13家获证组织提供FSC森林认证服务营业收入总计为人民币111237.2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