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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绍兴市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和单位:
《关于加快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关于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关于鼓励支持开放型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关于金融支持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2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加快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深入贯彻落实浙江省“415X”先进制造业集群培育行动、绍兴市先进制造业强市“4151”计划,加快构建以新质生产力为核心的“4+4”现代化产业体系,打造先进制造业强区,推动“青春之城”建设落地见效。重点围绕构建现代产业体系、加快数智赋能、优化空间平台、培育一流梯队、扩大有效投资、推进产创融合、发展绿色经济等方面,经区政府同意,特制订如下政策意见。
一、构建现代产业体系,提升制造业发展凝聚力
(一)增强战略主导产业优势。深化省级精细化工核心区、集成电路协同区建设。聚焦全省发展赛道,加大核心区、协同区、未来产业先导区等申报建设。全面实施化工产业改造提升和印染产业提档升级。加快推进数智经济产业壮大。做强做大数字经济核心企业,对当年首次列入国家电子信息百强企业、省电子信息产业百家重点企业的,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鼓励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对新注册或营收保持增长的软件开发企业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全年营收首次达到2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不含)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达到5000万元(含)及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推动行业协会能力建设,发挥协会在产业发展中积极作用,对业务主管部门年度考核优秀的市级工业行业协会,奖励10万元。
(二)传承发展历史经典产业。推动黄酒产业做大做强,支持酒企扩大销售。对黄酒企业守正创新打造爆款和扩大销售给予奖励:当年度主营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元且较上年增速超过20%的高端爆款产品,按当年主营收入的2%给予奖励;上年度主营收入已经达到5000万元,且当年主营收入增加超过5000万元的高端爆款产品,对5000万元至1亿元(含)部分,按2%给予奖励,1亿元至2亿元(含)部分,按3%给予奖励,2亿元以上部分,按4%给予奖励;黄酒企业较上年主营收入新增的,对新增部分进行分档奖励,新增额度不高于5000万元的,按新增部分的1%给予奖励,新增额度超过5000万元的,5000万元(含)以下部分按1%给予奖励,5000万元至1亿元(含)部分按1.5%给予奖励,1亿元至5亿元(含)部分按2%给予奖励,5亿元以上部分按2.5%给予奖励;其中,高端爆款收入以及已享受奖励的体验店实现的主营收入,需在新增主营收入中扣除。单个企业补助不超过1000万元。设立市级工业新产品(新技术)黄酒专项,当年通过评价(验收)的,奖励1万元;当年被评为市级优秀工业新产品(新技术)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再奖励8万元、5万元、2万元。支持伞业企业实施智能化改造,对经专家评审通过的项目,当年实际完成设备投资额100万元及以上的,按审计投资额的2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鼓励历史经典产业传承创新,对当年新增认定为省级、市级历史经典产业传承创新工作室,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实行晋级差额奖励,最高不超过15万元。
(三)保护发展工艺美术产业。保护和发展传统工艺美术,对参加市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委托机构组织的工艺美术精品展,按国家级、省级、市级工艺美术大师分别补助100%、80%、60%展位费。对获得市级工艺美术精品展评选或技能大赛金、银、铜奖的,分别奖励3000元、2000元、1000元,对获得省级、国家级工艺美术精品展评选或技能大赛金、银、铜奖的,按市级标准的1.5倍、2倍奖励。
(四)支持医药产业创新投入。支持创新药品研发。对已在国内开展临床试验并实施产业化的1类化学药、1类生物制品、1类中药,分临床试验的不同阶段奖励:进入Ⅰ期、Ⅱ期、Ⅲ期临床试验的,分别奖励不超过100万元、125万元、150万元。取得药品注册证书的,每个新药品种(不同规格视为同一品种,下同)给予一次性奖励不超过45万元。单个企业每年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650万元。对已在国内开展临床试验并实施产业化的2类化学药、2类生物制品、2类中药,分临床试验的不同阶段奖励:进入Ⅰ期、Ⅱ期、Ⅲ期临床试验的,分别奖励不超过50万元、65万元、75万元。取得药品注册证书的,每个新药品种(不同规格视为同一品种,下同)给予一次性奖励不超过2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400万元。对已在国内开展临床试验并实施产业化的3类化学药、3类生物制品和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分临床试验的不同阶段奖励:进入Ⅱ期、Ⅲ期临床试验的,分别奖励不超过25万元、5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250万元。支持仿制药发展。对新取得仿制药药品注册证书(或原料药登记号)并实施产业化的,按每个品种奖励不超过30万元。自取得药品注册证书(或原料药登记号)之日起一年内销售额达到1000(含)-3000万元的再奖励不超过10万元,3000万元(含)以上的再奖励不超过10万元。对新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品种,每个品种给予一次性奖励不超过40万元,对同一品种国内前3位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再给予一次性奖励不超过10万元;其中豁免生物等效性(BE)试验的品种均实行减半奖励。支持中药产品创新。对新增的每一个配方颗粒品种批件给予一次性奖励不超过0.3万元,单个企业每年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已取得中药配方颗粒生产资质并完成品种备案的,对其当年实际设备投入按不超过2%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每年累计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新取得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省级地方标准并实施产业化的中药产品,单个品种分别给予不超过15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单个企业每年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支持医疗器械研发。对首次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并拥有国家发明专利或被国家、浙江省认定为创新产品且实施产业化的企业予以奖励。其中,二类医疗器械临床豁免目录产品给予一次性奖励不超过5万元、非临床豁免目录产品给予一次性奖励不超过20万元;三类医疗器械临床豁免目录产品给予一次性奖励不超过8万元、非临床豁免目录产品给予一次性奖励不超过3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70万元。支持拓展海外市场。对首次取得FDA(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EMA(欧洲药品管理局)、PMDA(日本药品医疗器械局)、WHO(世界卫生组织)等机构批准,获得境外上市资质的药品(原料药),每个产品给予一次性补助不超过10万元。对已取得国内第二、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的产品,且首次取得FDA、EMA、PMDA、WHO等市场准入资质的产品,每个产品给予一次性补助不超过6万元。单个企业每年累计补助最高不超过65万元。杭州湾经开区内新落户的企业或项目,除上述政策外,若另有其他政策规定的,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二、加快数智赋能,提升制造业数字变革力
(五)加快推进数字产业化。对当年新增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工业互联网APP优秀解决方案或工业软件优秀产品的,分别奖励企业50万元、20万元。对当年新增认定为国际、国内、省内首版次软件的产品,分别一次性奖励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对经省级认定的数字经济示范楼宇运营单位,一次性奖励100万元。鼓励企业提升数据管理能力,对通过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DCMM)国家标准贯标2级、3级、4级及以上认证并获得市级智能工厂、工业互联网平台、“云上企业”库、5G全连接工厂及以上荣誉的,分别奖励20万元、30万元、40万元。对当年新增列入省级重点工业信息工程服务机构(省级数字化改造服务商)的,奖励20万元。
(六)大力推进产业数字化。对当年新增列入工信部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项目,给予50万元的奖励。对当年新增列入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认定名单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鼓励企业实施数字化改造提升,对当年在信息化软硬件、5G网络、“上云”和信息技术开发等投入达到30万元以上的数字赋能项目,按其投资总额的20%给予补助,单家企业每年信息化建设补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对符合条件、列入国家城市试点工作的数字化改造企业,在评测等级达到国家二级及以上且通过验收后,对数字化改造项目的相关软件、云服务和配套硬件投入按照投资总额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鼓励人工智能、量子信息、区块链、数字孪生、元宇宙、新型通信技术等新一代数字技术在制造业领域创新应用,对入选区级数字新技术融合应用典型场景,一次性奖补50万元。对通过国家大模型备案登记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当年新增列入省级制造业“云上企业”、省级大数据示范企业(项目)的,分别奖励20万元。支持公共数据开发利用,吸引优秀作品,对获得区级数据大赛奖项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1万元、0.6万元、0.3万元。推进企业上云赋能,企业使用云软件、云应用等云服务或网络安全服务且当年投入超过1万元的,按审计投资额给予50%的奖励,每家企业此项奖励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七)推动企业打造数字样板。对当年度认定为省级未来工厂、省级智能工厂、市级智能工厂、省级数字化车间、市级数字化车间的,分别给予500万元、30万元、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奖励,上述一次性奖励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就高不重复享受。对当年入选省级机器人典型应用场景、省级“机器人+”应用标杆企业的分别各奖励50万元。
三、优化空间布局,提升制造业平台承载力
(八)加快未来产业社区建设。保障用地指标,在区本级工业用地指标中,每年切出部分专项用于保障未来产业社区建设,按照未来产业社区所在镇街上一年度出让工业用地面积的50%给予保障。晾晒评比奖励,每年组织一次对未来产业社区推进工作进行晾晒评比,获评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分别给予80万元、50万元和20万元一次性奖励。运营服务补助,未来产业社区通过认定三年内,对有专门运营机构负责整个未来产业社区运营的,社区范围工业企业当年综合绩效平均增速超过全区规上企业综合绩效平均增速的,补助属地镇街或经开区运营经费的50%。如通过认定前一年社区范围内未产生区域效益的,则直接补助属地镇街或经开区通过认定第一年运营经费的50%。补助上限为100万元/年。基建投入补助,未来产业社区启动建设至正式命名后三年内,对未来产业社区范围内的道路、河道、能源、环保、公园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改造)费用,按50%比例补助属地镇街或经开区。补助上限为500万元,纳入区政府投资项目盘子的除外。生活配套补助,未来产业社区启动建设至正式命名后三年内,对未来产业社区范围内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建筑面积以20~45平方米户型为主的,用地面积不超过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规定的,以项目总建筑面积(含配套设施建筑面积)补助属地镇街或经开区,项目总套数在100套(含)以下的,按100元/㎡补助;项目总套数在100-500套(含)的,按150元/㎡补助;项目总套数在500套以上的,按200元/㎡补助。补助上限为500万元。
(九)推进工业用地有机更新。鼓励符合我区“4+4”产业发展方向,有机更新后企业形象明显改善、功能明显优化、后劲明显增强的项目开展改扩建提升。对面积在一定规模,在建设期限内通过有机更新项目验收,并取得不动产权证且容积率在一定程度的项目予以支持,新增建筑面积按照200元/平方米进行补助,封顶150万元。与邻宗土地合宗后,一并集中再开发,相关指标可与相邻宗地统筹。开展项目建设的,参照上述条款奖励。
(十)鼓励园区创先争优。鼓励创建“专精特新”产业园,对入选浙江省级试点的,奖励100万元。对当年新增认定省级小微企业园的、奖励10万元,获评省级三星、四星、五星级小微企业园,分别奖励20万元、40万元、60万元,对当年晋级的小微企业园,实施晋级差额奖励。对当年新增认定为省级、市级数字化示范园区的,分别奖励小微企业园投资建设主体(运营管理机构)50万元、20万元,同一小微企业园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对当年新增认定国家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市级特色产业园区分别奖励投资建设主体(运营管理机构)100万元、20万元。
四、培育一流梯队,提升制造业主体竞争力
(十一)培育大企业大集团。加快一流企业培育,制造业领域当年新增列入“世界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制造业500强”的,分别奖励1000万元、5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对当年新增列入国家级制造业“领航企业”、省级“雄鹰企业”的,分别奖励200万元和100万元。支持“链主”企业发展,对当年新增列入国家级、省级、市级“链主”企业的,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20万元。
(十二)打造“专精特新”企业。对当年列入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奖励100万元,省级单项冠军培育企业的,奖励10万元。当年认定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由行业主管部门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10万元。当年认定为浙江省管理现代化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当年认定为省“隐形冠军”企业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营造创业创新氛围,对获得国家、省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以及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同一项目国家、省同时获奖的就高奖励;对获得市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
(十三)推动企业“上规”升级。严格贯彻落实《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浙江省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条例》,有效落实民营企业平等准入系列措施,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严格规范行政行为,营造优质的营商环境。扶持个转企和小微企业上规升级,对成立一年以上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每户一次性奖励2000元,转型升级为有限公司的,每户一次性奖励5000元;已转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再次转为有限公司的每家奖励3000元。对当年达到规模以上标准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当年实现月度达到规模以上,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五、扩大有效投资,提升制造业发展源动力
(十四)鼓励加大制造业项目投资。对当年实际完成设备投入(不含税)300万元及以上的制造业项目,按照分档累进法进行奖励,其中2000万元(含)以下部分按审计投资额(不含税)的4%计算奖励;2000万元-5000万元(含)部分按审计投资额(不含税)的5%计算奖励;5000万元以上部分按照6%计算奖励;当年度列入省生产制造方式转型示范项目计划、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产业链协同创新项目计划且在次年3月底前通过验收的制造业项目,奖补比例整体增加4个百分点。工业企业综合评价结果A类企业按照区级有关文件规定在上述基础上整体增加奖补比例。单个项目单年度最高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
六、推进产创融合,提升制造业自主创新力
(十五)鼓励发展工业设计。鼓励发展工业设计,对当年新增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研究院)、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分别奖励100万元、20万元、5万元。对当年获得国内外知名工业设计大赛奖项(如红点奖、IF设计奖、中国设计智造奖、红星奖、国家优秀工业设计奖、G-mark奖,IDEA、金顶奖、金剪刀奖、国际A级设计大赛奖、台湾金点设计奖、好设计等)的企业(个人),奖励5万元。
(十六)加快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对当年由市级认定为首台(套)的整机设备、成套设备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新增认定为市级首台(套)关键零部件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当年被评为省级优秀工业新产品(新技术)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对当年列入国家级、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项目、平台),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当年通过鉴定(验收)的省重点高新技术产品开发项目、省重点技术创新项目,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获得“浙江制造精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支持企业参展浙江义乌国际智能装备博览会,对参展企业实际支付的展位费予以全额补助,再予以30%额外补助支持其参展活动。
(十七)强化创新能力建设。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分别奖励500万元、200万元。当年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重点产业技术联盟依托单位、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分别奖励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5万元。当年被评为国家级、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分别奖励100万元、30万元。
(十八)鼓励深化军工合作。对军品年销售5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按军品销售额给予1%的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当年新取得一级、二级保密资格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新取得一类、二类科研生产许可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新取得A类、B类承制单位资格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提升资质等级,按新取得资质奖励的差额部分给予奖励;资质到期后,重新取得资质的,奖励10万元。当年新取得军选民用装备承制单位注册证书、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备案)资质、国家军用标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5万元奖励。当年经认定为省级**融合示范企业或入选军委装备发展部“慧眼行动”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七、发展绿色经济,提升制造业生态持续力
(十九)支持绿色循环发展。当年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认定的绿色企业(工厂、产品、园区、供应链、绿色设计示范等)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当年通过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当年获得省级节水型企业称号的,奖励10万元。当年经验收合格的省级自愿性清洁生产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二十)加快新能源汽车基础设施建设。对专业充电设施经营企业投资当年建成投运的公共充电设施,直流快充桩按额定充电功率200元/千瓦标准进行补助,每把充电枪不超过12000元,交流慢充桩按额定充电功率100元/千瓦标准进行补助;农村地区(乡镇地区)新建公共充电设施补助标准及上限在上述基础上再提高20%。具体根据上级资金下达情况予以兑现。
八、附则
(一)本政策自2025年2月21日起施行,本政策中各类奖补的执行期限为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原有补贴政策尚未执行完毕的除外),相关实施细则另行制定,具体由区经信局会同区发改局、区市场监管局、区财政局制定实施。
(二)属于区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一票否决”、列入严重失信行为及其他不予享受财政政策情况的,当年度不予享受政策。
(三)本政策兑现以当年度各职能部门的专项资金安排额度为限,若超额度则按比例调整兑现标准。同一企业同一事项符合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含区级政策和市级其他政策),不重复享受。
(四)本政策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政策实施部门承担;其他区政府已发布的各项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政策也作相应调整。
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现代服务业新发展格局,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经区政府同意,特制定如下政策。
一、推动生产性服务业高端化发展
(一)鼓励企业加快发展
支持成长型企业加速发展。对达到规模以上标准的其他营利性服务业四门类企业,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7000万元,1亿元的企业分别按照营业收入额1%给予一次性奖励。年营业收入档次升格后,对奖励差额部分给予补足。对连续三年均正增长的信息技术服务、研发设计、检验检测认证、商务服务等鼓励类领域达到规模以上标准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营业收入同比增长20%以上(含),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20万元。
支持企业两业深度融合发展。鼓励工业企业将企业内部的信息技术服务、检验检测认证、研发设计等非核心业务分离,对当年分离出来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当年分离出来且新增为达到规模以上标准的服务业企业,一次性奖励40万元。
支持引进上市企业区域总部。对服务业(四门类)上市企业(链主型企业),设立区域总部且年营收达到一定额度的,奖励100万元。(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二)推动各领域跨界融合发展
加强**融合服务体系建设,区财政每年安排不超过300万元资金以购买服务方式支持**融合综合性服务平台建设。(责任单位:区发改局)
(三)提升检验检测服务能力
对新入驻国家检验检测高技术服务业集聚区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按投入检验检测用仪器设备原值3%进行补助,一次性补助不超过50万元。
对当年新批准的国家级、省级质检中心,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当年新通过国家实验室认可的企业,一次性奖励不超过 10 万元。(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二、促进生活性服务业品质化发展
(四)涉及旅游相关政策。提升旅游景区质量,加快发展研学旅游,鼓励发展过夜旅游,支持旅行社创强、创星、创收,加强旅游人才培养,鼓励住宿餐饮评星创优,具体参照《关于加快推进上虞“文旅+城市”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执行。(责任单位:区文广旅游局)
(五)推动体育园区基地建设
对新创建成(复评通过)的国家级体育产业示范基地、示范单位、示范项目、省级运动休闲小镇的单位,在省市奖补基础上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被评为省级体育服务业示范企业、体育用品制造业示范企业或省级运动休闲基地的单位,在省市奖补基础上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被评为省级运动休闲旅游示范基地、精品线路和优秀项目的单位,在省市奖补基础上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创建成(复评通过)的国家级、省级青少年户外活动营地分别给予15万元、8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创建成国家级、省级体育俱乐部分别给予 8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属同一单位创建晋升的,补差奖励。(责任单位:区教体局)
(六)鼓励举办(承办)体育赛事活动
发挥现有体育场地资源和竞赛管理人才优势,着力打造优秀社会性体育赛事。在场馆具备条件情况下,积极引进高水平体育赛事,规定凡经体育主管部门批准引进,由体育总会下属协会或体育企业(含民办非企业组织)经费自筹承办的大型赛事活动实行“以奖代补”,即国际单项赛事(国际体育组织主办或 4个及以上国家(地区)代表队参赛或 20个国家(地区)及以上外籍运动员参赛)一次性奖补办赛经费 15-20万元;全国单项赛事(国家体育总局项目管理中心主办或全国单项体育协会主办或 15个及以上省级代表队参赛)一次性奖补10-15万元;省级单项赛事(浙江省体育局项目管理中心主办或全省单项体育协会主办或6个及以上地级市代表队参赛)一次性奖补5-8万元;市级单项赛事(绍兴市体育局主办或全市单项体育协会主办或4个及以上县市区代表队参赛)一次性奖补2-4万元;区级单项赛事(区教体局主办或全区单项体育协会主办)一次性奖补0.3-2万元。(责任单位:区教体局)
(七)加强安保服务品质
对首次获得保安服务行业全省优秀会员单位的,奖励5万元;首次获得全省保安服务行业信用等级A级的,奖励3万元。(责任单位:公安分局)
对寄递企业当年自主添置单价6万元以上的X光机等安检设备,按实际采购价格不超过30%给予补助,单件不超过6万元。(责任单位:邮政管理局)
(八)扶持区96345社区服务中心发展
每年安排一定工作经费,进一步提升社区服务功能,确保工作正常开展。具体考核奖补细则由区商务局制定。(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三、支持商贸服务业品牌化发展
(九)激活多元消费业态
成功创建“夜间经济示范集聚区”的,给予创建主体20万元奖励。
加快品牌首店(旗舰店)入驻。对成功引进品牌首店(旗舰店)的商业综合体、特色步行街、夜间经济集聚区等引进方予以支持。其中,成功引进国际、国内知名品牌企业开设旗舰店的,每引进一家分别奖励80万元、60万元;成功引进国际、国内知名品牌企业开设浙江首店的,每引进一家分别奖励60万元、40万元; 成功引进国际、国内知名品牌企业开设绍兴首店的,每引进 一家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知名潮店网红店两年内在上虞开设绍兴首店的,对引进方、品牌企业或品牌授权代理商分别奖励1万元,单个单位年度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十)支撑重点消费平台建设
新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高品质步行街的运营主体,分别奖励60万元、40万元、20万元。
新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特色商业街(区)、绿色商场、智慧商店等重点消费平台的运营主体,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十一)引导企业内外贸一体化发展
被评为省级内外贸一体化“领跑者”培育企业的,奖励2万元。(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四、加快新兴服务业特色化发展
(十二)调整优化运输结构
鼓励“陆改水”、“散改集”,对纳入辖区港口集装箱吞吐量的内河集装箱,每标箱给予水路运输企业100 元奖励,每标箱给予码头投资建设企业60元奖励,每年每个港口累计奖励不超过300万元。投资建设(含改扩建)300吨级码头以上的,按泊位(包括散货泊位、集装箱泊位)实际建设投入的10%,每个港口不超过200万元给予奖励。支持清洁能源在航运领域应用,水运企业(含新开企业)新购置新能源船舶(货船 300 总吨以上)给予每艘1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区交通运输局)
(十三)支持物流企业提档升级
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5000万元、1亿元、1.5亿元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对本年度内首次达到规模以上的道路货运企业,即当年度车辆数不少于50辆,且年主营业务收入不少于1000万元的道路货运企业,予以一次性奖励10万元,已列入规模以上的企业不重复奖励。(责任单位:区交通运输局)
(十四)健全城乡物流体系建设
企业建设城乡集约化配送、公共冷链、现代物流供应链项目的,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20%,不超过50万元给予补助。
开设30平方米、50平方米及以上农副产品连锁冷链物流配送门店,且配套25立方米及以上冷库的,按当年每家5万元、1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补助不超过50万元给予奖励。
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供应链创新试点的企业机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十五)培育壮大电商主体
对年网络零售额超过10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且完成升限纳统工作的电商企业,首次申报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农产品年网络销售额超过50万元、100万元、300万元的电商企业,首次申报分别奖励3万元、6万元、10万元。(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十六)鼓励发展电商直播
支持直播电商基地提质发展。对获评国家级、省级、市级直播电商园区(基地)的,分别给予运营方一次性8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直播电商园区(基地)发展入驻电商企业升限纳统的,每发展1家给予运营方1万元奖励。对入驻市级以上直播电商基地或区级商创客集聚区的直播电商企业给予租金扶持,补贴标准最高每月每平方米30元,补贴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标准,补助金额以实际支付的房租为限,每家最高不超过18万元/年。(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十七)鼓励电子商务产业集聚和示范创建
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荣誉称号的企业或运营主体(包括电子商务产业示范基地、新零售示范企业、电商直播式“共富工坊”等),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单个企业或运营主体每年最多补助1次)。对被省级部门认定为省电子商务示范村、专业村的行政村,给予该村一次性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十八)扶持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建设
支持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建设,对引进的第三方运营机构给予运营补助。(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十九)鼓励发展节会经济
对行业协会牵头组织服务业行业性节庆会展活动,经区商务局审核,按实际投入费用(场地费、宣传费)的50%给予补助,单个行业协会每年最高补助不超过15万元。(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二十)支持企业参加展会
企业参加由区商务局统一组织的国内展会活动,给予摊位费100%补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不超过10万元。(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二十一)加快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发展
对落户于园区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免房租、免物管。(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
(二十二)其他人力资源服务业政策按市现有政策执行(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
(二十三)加快发展数字广告业
企业或个人原创广告作品新获得戛纳、纽约、伦敦国际广告奖项的,给予20万元奖励;新获得中国广告‘长城奖’‘黄河奖’一、二、三等奖项的,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6万元奖励;新获得浙江省‘金桂杯’一、二、三等奖项的,分别给予6万元、4万元、2万元奖励。企业承办国家、省级广告赛事活动,按赛事总经费的60%,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补助;企业承办市级广告赛事活动,按赛事总经费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五、聚焦服务质效提升专业化发展
(二十四)强化品牌质量建设
积极推进标准化建设,鼓励企业承担各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主导和参与国际、国家、行业和团体标准制定,组织开展国家、省级标准化试点项目,申报各级政府质量奖和标准创新贡献奖。鼓励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等区域公共商标注册和品牌示范建设。具体参照《绍兴市上虞区加快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执行。(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当年新获得“中华老字号”“浙江老字号”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对当年新获评“绍兴菜”的“名师”“名店”,分别奖励1万元、5万元。
当年新获评“国家白金五钻级酒家”“国家五钻级酒家”“国家四钻级酒家”“国家三钻级酒家”的,分别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二十五)鼓励企业(含个体户)“下升上”
对月度、年度首次新增入库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每家15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首次达到限额以上的批发、住宿、餐饮企业,按月度达到、年度达到分别奖励10万元、2万元,首次达到限额以上的零售企业,按月度达到、年度达到分别奖励15万元、2万元。
商贸综合体发展入驻企业“下升上”的,每发展1家给予1万元奖励(仅限企业类)。(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二十六)鼓励企业主辅分离设立贸易企业
通过主辅分离设立的贸易企业,从新增入库后的当年度起,企业年销售额增速达到全区行业平均增速以上的按其销售额的0.6‰给予奖励,单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60万元。(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二十七)支持服务业企业培大育强
年度销售额分别达到3亿元、5亿元、8亿元以上且增速达到全区行业年度平均增速以上的限额以上批发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年度销售额达到12亿元且达到一定增速以上的限额以上批发企业(包括单体企业、集团企业),给予适当奖励。
2024年度销售额达到15亿元的限额以上批发企业(包括单体企业、集团企业),当年达到一定增速以上的,给予适当奖励。
月度升限零售业企业年度销售额达到5亿元以上的,给予适当奖励。
年度销售额达到1亿元、3亿元、5亿元、8亿元、12亿元且达到一定增速以上的限额以上零售企业(包括单体企业、集团企业),给予适当奖励。
年度营业额达到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且达到一定增速以上的限额以上住宿餐饮企业,给予适当奖励。(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二十八)加大服务业项目扶持力度
对投资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服务业建设项目(不含政府性项目、房地产项目,不含土地成本投入),竣工并开业后给予投入补助,具体为:实际投资额在5000万元及以上、2 亿元以下的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 1.5%给予一次性奖励;投资在2亿元及以上的,按实际投资额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二十九)激励企业争先创优
列入省重点流通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每年开展区现代服务业十强企业和十佳服务业优秀企业家评选,对获评区现代服务业十强企业的,每家企业奖励5万元,对获评区十佳服务业优秀企业家的,给予适当奖励。(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六、附则
(一)本政策自2025年2月21日起施行。本政策中各类奖补的执行期限为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区政府出台的原有关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原有奖补政策尚未执行完毕的除外)。
(二)本政策适用全区范围内自然人、法人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机构(不包括金融、通信、电力、石化、烟草类国有企业,本政策条款有明确规定除外)。商贸、电商、旅游相关条款的适用主体包括各乡镇街道和行政村,台资、外资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三)在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领域存在违法行为,以及因逃税骗税、恶意欠薪、故意侵犯知识产权等被有关部门查处并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主体,不予享受政策。
(四)同一主体同一事项符合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含区级政策和市级其他政策),可就高执行,但不重复享受;同一奖项(认定)在低等次已作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差额部分。
(五)本政策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政策实施部门承担;本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政策也作相应调整。
(六)本政策兑现以当年度各职能部门的专项资金安排额度为限,若超额度则按比例下调兑现标准。
关于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加快建筑业企业转型升级,促进全区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做优做强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22〕47号)、《浙江省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以及绍兴市关于《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等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经区政府同意,特制订如下政策。
一、加大企业培育力度
(一)对资质晋升至施工总承包特级的企业,给予1000万元奖励。对资质晋升至施工总承包一级的企业,给予200万元奖励(晋升当年给予50万元奖励,次年起两年累计产值达到15亿元的再奖励150万元)。
(二)鼓励引进具有市政、公路、铁路、港航、水利水电等特级资质的企业,引进当年奖励200万元,次年累计产值达到20亿元的,再奖励800万元,并参照工业企业享受供地、产业支持等优惠政策。对当年获得铁路、港航、电力、矿山、冶金、通信等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的企业,奖励20万元。支持专业承包企业走“专精特新”道路,符合条件企业可优先入选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
(三)对当年获得工程勘察、设计综合资质和工程设计行业甲级的企业,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对当年获得监理综合资质的企业,奖励200万元(晋升当年奖励50万元,次年起两年累计完成额达1亿元的再奖励150万元)。对当年获得监理甲级资质(除建筑、市政公用)的企业,每一项专业甲级奖励20万元。
(四)对首次入选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的建筑业企业分别奖励500万元、200万元;对当年入选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的建筑业企业较上一年实现进位且营收保持正增长的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
二、推进企业科研创新
(五)对当年新认定为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建筑业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20万元、5万元奖励。对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获国内外发明专利、外观设计专利,以及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奖励,按照《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文件执行。对承建工程当年获得全国、浙江省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建筑业企业,每项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六)对当年以第一企业名称申报通过国家级工法的,给予10万元奖励。以第一企业名称获得浙江省优秀省级工法的企业,每项奖励5万元。对当年获得国家级QC成果或行业科学技术一、二等奖的企业,每项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三、支持企业做优做强
(七)对当年首次建筑业总产值超过100亿元、50亿元、20亿元的且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给予50万元或40万元、30万元和10万元不等的奖励(以上不重复奖励)。
(八)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探索推行“评定分离”改革试点,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的标段占区内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标段总数的30%以上。达到依法必须招标规模的勘察、设计、监理、全过程工程咨询等服务项目,招标控制价1000万元及以上的施工总承包项目和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控制价额度根据年度项目数适时调整),以及招标人认为有必要的项目,鼓励采用“评定分离”方式招标。
(九)进一步优化招标评标办法,根据建设工程特点,合理设置创优夺杯、工业化基地、项目人员考核、扬尘管控专项方案等评分标准,体现招标投标领域“优质优先”“优质优价”。鼓励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含400万元以下非必须招标项目)采用“评定分离”方式,适当扩大入围数量,扶持中小建筑企业发展。
(十)支持建筑业企业参与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各部门在年度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计划中可明确一定数量或比例的项目和标段鼓励采用联合体方式投标。引导房建企业拓展市政交通、水利水电等大型基础设施建设。
(十一)支持建筑业企业拓展铁路、公路、隧道、桥梁、机场、地铁、水利项目,企业直接中标或通过联合体投标方式中标上述项目(不含房建、市政项目),且单项合同额超过5000万元的,按当年度完成额对超过5000万元部分每超1000万元奖补5万元,单个项目奖补额不超过50万元。
(十二)鼓励金融机构开发适合建筑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开展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积极发挥保险公司、担保机构等辅助融资的作用,提高质押率,降低融资成本。引导政策性担保机构在政策范围内开展建筑业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允许建筑业企业以建筑材料、工程设备等作为抵押进行反担保。
(十三)对符合条件的建筑业企业承建的区内政府投资(国有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之后、结算审计之前,对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无争议部分工程价款,可在审计完成前支付至该部分工程价款的97%。
四、激励企业创优夺杯
(十四)对承建工程当年获得“鲁班奖”的建筑业企业,每个项目奖励150万元,施工参建单位分别奖励30万元;当年获得“国家优质工程奖”“詹天佑奖”“大禹奖”“李春奖”的建筑业企业,每个项目奖励100万元,施工参建单位分别奖励20万元;当年获得浙江省“钱江杯”的建筑业企业,每个项目奖励30万元,施工参建单位分别奖励5万元;当年获得浙江省外省级优质工程最高奖(等同“钱江杯”)的建筑业企业,每个项目奖励15万元;当年获得绍兴市“兰花杯”的建筑业企业,每个项目奖励10万元;当年获得上虞区“舜江杯”的建筑业企业,每个项目给予3万元奖励。当年获全国专业类奖项的每项奖励5万元。对当年获得“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的勘察设计企业,每个项目奖励100万元;对当年获得“浙江省勘察设计行业优秀勘察设计成果”一等奖、二等奖的勘察设计企业,每个项目分别奖励15万元、8万元;对当年获得“绍兴市优秀勘察设计成果”一等奖的勘察设计企业,每个项目奖励5万元。获奖项目认定和奖励以获奖证书或文件颁发的时间为准。
(十五)对当年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省政府质量奖、省质量管理创新奖、市级表彰奖励项目(市长质量奖等)以及区长质量奖、区长质量奖提名奖、区质量管理创新奖的奖励,按照《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文件执行。
(十六)对当年获得国家级、省级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的建筑业企业,每个项目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当年获得绍兴市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的建筑业企业,每个项目奖励5万元;当年获得上虞区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的建筑业企业,每个项目奖励3万元。当年获得上虞区平安示范工地的建筑业企业,每个项目奖励2万元。
(十七)对当年获得浙江省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绍兴市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上虞区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称号的建筑业企业(含总承包示范企业和专业承包示范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同一企业只享受一次)。
五、促进企业绿色发展
(十八)对当年获评住建部“好房子”试点项目的建设单位,按照实施面积给予每平方米200元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300万元)。
(十九)对当年新开工实施装配化装修的项目,给予建设单位50元/平方米资金补助,单个项目不超过100万元。对当年新开工整体实施装配式装修的钢结构装配式住宅项目,给予建设单位100元/平方米的资金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十)对当年获得国家级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的建筑业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对当年获得浙江省建筑工业化示范企业、基地的建筑业企业,奖励20万元。
(二十一)抓住“浙江省智能建造试点项目”和“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试点城市”机遇,对获评浙江省智能建造试点项目的施工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当年获评浙江省智能建造示范试点企业的建筑业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生产的建材产品当年获得“中国绿色建材产品认证证书”,并达到三星级、二星级、一星级的建材生产企业,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证书同属一个认证依据分类的最高奖励不超过20万元,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二十二)对当年获评国家绿色建筑三星级、二星级评价标识的项目,按照实施面积分别给予每平方米50元(单个项目最高奖励150万元)、35元(单个项目最高奖励100万元)奖励,且不超过建安费用的4%。分别奖励建设单位50%、施工企业和设计企业各25%。
(二十三)对所建项目当年获评国家零碳建筑、近零能耗建筑、超低能耗建筑认证的,按照实施面积分别给予每平方米100元(单个项目奖励最多不超过200万元)、80元(单个项目奖励最多不超过150万元)和60元(单个项目奖励最多不超过100万元)奖励,且不超过建安费用的5%。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各奖励50%。(本条款不与绿色建筑奖励重复奖励)
六、鼓励企业引育人才
(二十四)对引进获得“浙江省勘察设计大师”“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梁思成建筑奖”称号的高端设计人才且社保缴满1年的建筑业企业分别给予每人次20万元、50万元、50万元奖励。引进获得“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詹天佑奖”“大禹奖”“李春奖”的施工项目负责人且社保缴满1年的建筑业企业,给予每人次10万元奖励 (每人最多享受一次)。
(二十五)对投资建设装配式建筑产业工人培训基地的企业,给予投资额10%补助,最高单个基地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二十六)对当年获得浙江省装配式建筑职业技能竞赛团体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企业,分别予以5万元、4万元、3万元奖励。对当年获得全国装配式建筑职业技能竞赛团体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企业,分别予以10万元奖励、8万元、5万元奖励。
七、推动企业开放发展
(二十七)对在省外设立建筑业企业服务联络点(办事处),为企业提供信息共享、市场推介和信息咨询等指导与服务,在该省建筑业年产值总量达20亿元、50亿元、100亿元以上,对联络点(办事处)牵头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由政府设立的建筑业企业服务联络点(办事处)不予奖励)
(二十八)对建筑业企业成功承揽境外工程发生的项目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保费,按最高不超过当年实际支付费用的5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额不超过50万元,单个项目补助期限累计不超过3年,单个企业当年不超过100万元。对企业经备案开展对外工程承包的,奖励办法按照《关于鼓励支持开放型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文件执行。
(二十九)对建筑业企业与区内外非关联的上市公司、国企、央企等优势企业开展重整重组合作的,奖励政策按照《关于金融支持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等文件执行。同时加大重整重组企业扶持力度,自重整重组完成当年起前5年按相关规定给予80%奖励,第6-8年按相关规定给予50%奖励。
(三十)支持中小建筑企业开拓市场、稳进提质。对当年新入网上报建筑业产值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万元奖励,并在其当年度完成额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时,再给予一次性8万元奖励。
八、附则
(一)本政策自2025年2月21日施行。各类奖补的执行期限为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原有补贴政策尚未执行完毕的除外)。
(二)本政策适用全区范围内符合相关条件的建筑业企业、单位和个人。
(三)本政策中所列同类型奖励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计奖。
(四)在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和市场行为等领域存在违法行为,以及因逃税骗税、恶意欠薪等被有关部门查处并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主体,不予享受政策。
(五)政策中涉及到企业数据,以统计、税务等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中国企业500强以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官方发布名单为准,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以全国工商联官方发布名单为准,同一企业只享受一次。
(六)本政策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政策实施部门承担。其他已发布的各项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政策也作相应调整。
(七)政策兑现以当年度各条块安排的资金额度为限,若超额度则按比例调整兑现标准。
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01-01 ~ 2025-12-31
绍兴市
诸暨市人民政府
2025-01-01 ~ 2026-12-31
绍兴市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10-20 ~ 2025-12-31
绍兴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