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贴详情

松江区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资金管理办法
补贴金额:30万~200万
申报时间:2025-06-01 ~ 2026-10-310次浏览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

上海城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松江区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专项资金管理,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推动中小企业加快数字化转型,根据《关于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23〕117号)、《关于做好2024年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4〕23号)、《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实施指南》等相关文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总体原则)

按照中央财政对试点城市定额奖励资金使用的要求,坚持统筹规划、科学规范、注重实效、强化监督,按照“企业出一点、服务商让一点、政府补一点”的原则,严格履行资金使用程序,严格按照资金使用进度,确保资金使用的规范、安全和高效,推动试点资金更好发挥效益。

第三条(资金来源)

试点资金由中央财政下达的试点城市奖补资金和松江区财政配套资金两部分组成。

第四条(支持对象)

试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全区高端装备制造业、汽车零部件制造业、电子元器件及设备制造业等细分行业的企业开展数字化转型。

第二章 支持范围

第五条(支持范围)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评估诊断。支持企业选择有资质的数字化服务商,根据工信部发布的《中小企业数字化水平评测指标(2024年版)》开展数字化诊断,形成“一企一报告”,给予企业最高2.5万元的补贴。

(二)数字化改造。支持企业循序渐进加大投入,开展生产过程数字化、产品生命周期数字化、产业链供应链数字化、智能管理决策等高价值、高带动性场景的数字化改造,推进智能设备更新、数据采集、场景集成和系统互联互通。按照核定项目总投入给予不超过50%,最高100万元的补贴。

(三)行业标杆。鼓励产业链关键环节有潜力、有动力、有能力的企业开展数字化改造先行先试,推进人工智能大模型、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在研发设计、视觉质检、参数优化、能耗管理、智能分拣等场景中的应用,打造一批智能工厂、智能制造优秀场景,形成一批数字化转型效果好、示范带动性强、复制推广作用大的数字化转型标杆案例。对经认定为国家级、市级、区级智能工厂或智能制造优秀场景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200万元、10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

(四)工业互联网平台赋能“链式”转型。发挥企业技术优势、资源优势与产业引领作用,依托工业互联网平台,支持企业融合应用5G、区块链、边缘计算、模拟仿真、数字孪生、人工智能、AR/VR等新兴技术,推动链上企业在研发设计、采购供应、生产制造、仓储物流、产品服务等核心环节集成互联和业务协同,带动试点行业产业链供应链上下游中小企业“链式”转型。按照核定项目总投入给予不超过30%,最高300万元的补贴。

(五)上云用云。支持企业应用工业互联网平台、专业服务云平台的SaaS(软件即服务)化服务,加快研发设计、营销管理、生产管控等核心业务系统向云端迁移,给予最高2万元的补贴。

(六)数字化水平评定。企业完成数字化改造后,由数字化水平评测机构按照工信部《中小企业数字化水平评测指标(2024年版)》及《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试点企业数字化水平评测工作方案》进行评定。对达到数字化水平二级及以上的企业,给予最高3万元的奖励。

(七)金融赋能服务。积极发挥松江区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政策红利,为开展数字化改造的企业提供贴息贴费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对企业进行专项贷款支持。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六条(项目管理)

项目申报及审核程序如下:

(一)企业申请。企业按照城市试点工作各项目的资金补贴通知,向相关业务部门提出资金奖补申请。

(二)项目初审。相关街镇(经开区)受理企业申请,对项目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程序性、规范性审查后盖章推荐上报。

(三)项目评审。区经委、区数据局对相关项目组织评审,初步形成拟支持企业名单及金额。

(四)项目会审。区经委、区数据局和区财政局对拟支持企业名单及金额进行会审,明确资金计划。

(五)项目公示。根据相关专题会议的审定意见,将支持企业名单进行公示。

(六)资金拨付。各部门根据年度预算,在批准的预算额度内,按照财政资金管理的相关要求拨付专项资金。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七条(绩效管理)

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管理,按照财政部、工信部要求组织开展中期评估和绩效评价工作,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分配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监督检查)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接受以下几方面的监督检查:

(一)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改造项目进度和目标完成情况等进行过程监督和专项检查,根据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按时完成整改。

(二)资金申请主体对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对于采用虚假信息、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资金,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三)专家组成员、有关工作人员或第三方评估机构等单位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的,或未经允许擅自披露、使用、向他人提供项目相关商业秘密的,将取消参与本次城市试点的审核资格。

第九条(其他)

其他附则内容如下:

(一)第四条支持范围中,第三条、第四条所规定的奖补资金由区级财政和所属街镇(经开区)财政按7:3比例承担。已享受过其他政策支持的,就高不重复享受补贴。

(二)本文件自2025年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0月31日。

(三)本文件由松江区财政局、区经委、区数据局负责解释。

(四)如实施过程中遇到国家或上海市、松江区颁布新政策规定,则按新政策规定执行。

上海市松江区经济委员会           上海市松江区数据局

上海市松江区财政局

2025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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