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贴详情
雨山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马鞍山市
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采石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经研究,现将《雨山区培育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现代农业奖励扶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雨山区委办公室雨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3日
雨山区培育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现代农业奖励扶持办法
为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大力发展现代农业,根据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印发马鞍山市扶持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党办〔2020〕26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如下奖励扶持办法。
第一条 奖励扶持主体范围。凡在本区农业规划区域范围内发展现代农业,并依法注册、合法经营的农业企业(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均可享受本办法的奖励扶持政策。
第二条 培育各类家庭农场。大力培育各类家庭农场,对当年被认定为国家、省、市、区级示范家庭农场的,分别奖励8万元、5万元、2万元、1万元。
第三条 规范农业专业合作社。对经营规范、带动作用强,并且当年被认定为国家、省、市、区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分别奖励10万元、8万元、4万元、2万元。
第四条 扶持农业龙头企业发展。新获得国家、省、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联合体)的,分别奖励50万元、25万元、10万元。
第五条 鼓励设施农业示范基地建设。按照主体实力强、经营规模大、生产水平高、产品品牌优、当年基础设施投入大、示范带动强的标准,对新建连片50亩以上、20亩以上设施蔬菜生产基地,每个项目补助10万元;对新建特色果树生产基地50亩以上的,每个补助10万元。
第六条 鼓励农业示范园区建设。对当年在我区投资农业的企业(不包括农产品加工业),土地流转超过500亩以上的,给予连续3年每年每亩100元补贴;对固定资产(不含土地流转)达5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超过部分按2%比例奖励,最高200万元。
第七条 发展休闲观光农业。新获得国家、省、市级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休闲渔业基地、休闲农业示范园区等)的,分别奖励40万元、20万元、8万元。
第八条 推进“一村一品”建设。当年被评为国家、省、市级“一乡一业”、“一村一品”特色产业示范乡镇(村),分别奖励40万元、20万元、10万元。
第九条 鼓励一二三产融合发展。对建设田园综合体和一二三产融合发展联合体(园区)并获省、市认定的,给予50万元、20万元补助。
第十条 支持发展农村电商。对当年农产品网销额首次达500万元、1000万元的农村电商经营主体,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3万元。
第十一条 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对当年固定资产投资达2000万元以上(不含土地投入)的农产品加工业,按新增固定资产的0.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200万元。对当年新纳入规模以上农产品加工企业统计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十二条 支持农产品“三品一标”建设。对参加农业农村部、省农业农村厅组织的国家级、省级农交会、博览会且获金奖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当年新获得农业农村部登记的农产品地理标志组织,奖励20万元;对当年新获得省农业农村厅1个无公害农产品认定的、农业农村部1个绿色食品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奖励4万元、6万元,每增加一个产品,再奖励1万元,每个企业奖补最高限额分别为10万元、12万元;有机农产品认证奖补标准参照绿色食品奖补标准;农产品“三品一标”再认证的,按新认定标准减半奖补。
第十三条 加强农业产学研合作。当年被批准建立院士工作室、博士后工作站的,分别一次性奖励40万元、20万元;同农业院校签订合作协议开展技术合作,完成课题并通过市以上鉴定的,每项奖励4万元。当年获国家、省级良种示范场的一次奖励20万元、10万元,当年通过复审的,减半奖补。
第十四条 支持参加农业会展。参加农业农村系统组织的农产品展示、展销会的,每个展位按市外、市内每次分别补助5000元、3000元。
第十五条 支持农业节庆活动。对当年举办市级、区级农业节庆活动的农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第十六条 鼓励创建长三角绿色农产品生产加工基地。对当年创建的省级绿色农产品生产加工供应示范基地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通过复审的减半奖励。对当年创建经农业农村部认定的部级、经省农业农村厅认定的省级蔬菜、水果等主导产业标准化示范基地(园、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通过复审的减半奖励。
第十七条 以上奖励扶持政策包含市级以上奖补;同一项目奖励资金,就高不就低,不重复奖励;同一类别奖励资金按最高标准兑现;有关企业获得市级以上不在本办法范围内的其他奖励、荣誉的,区级财政原则上按1:1进行配套奖励。
第十八条 区财政加大涉农资金整合力度,区农业农村水利局会同有关单位,结合市级扶持政策另行制订奖扶政策申报指南。由农业经营主体申报,乡镇(街道)核实、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和财政局提出审核意见,区政府研究决定,每年兑现。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区政府办印发的《雨山区加快现代农业发展奖励扶持暂行办法》(雨政办〔2014〕74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01-01 ~ 2025-12-31
马鞍山市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01-01 ~ 2026-12-31
马鞍山市
含山县农业农村局
2024-04-07 ~
马鞍山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