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贴详情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州区促进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补贴金额:2万
申报时间:2023-08-16 ~ 待定4次浏览

襄州区人民政府

襄阳市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区政府相关部门: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襄州区促进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2023年3月16日

襄州区促进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外贸 稳外资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0〕28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 于印发进一步做好稳外贸稳外资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 〔2021〕3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全省对外贸易创 新发展若干措施及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1 — 2023年)的 通知》(鄂政办发〔2021〕28号)等精神,有效促进外贸出口和外商 投资积极性,进一步推动全区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襄州区促进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是指区级财政预算 安排用于支持外贸出口、利用外资,促进外经贸企业发展的政府性专项资金,区级财政每年安排预算1500万元。

第三条  襄州区促进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突 出重点、公开透明、注重绩效、规范安全的原则,充分发挥资金引导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标准及方式

第四条  襄州区促进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为:出口创汇、出口发展项目、外商直接投资(FDI) 等方面。

第五条 襄州区促进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标准及方式。

(一)出口创汇

以海关提供的当年实际出口数据为准,当年出口额在100万 美元以上(含100万美元)的生产性出口企业、 一般贸易商贸企业 (退税、结汇)、跨境电商企业,每出口1美元奖励0.03元;其他商贸企业每出口1美元奖励0 .02元。

(二)出口发展项目

1. 支持出口基地(示范区)建设。被认定为国家级和省级出口示范基地(示范区)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和10万元奖励。

2. 鼓励企业创建自主品牌。对企业开展国际标准认证、出口 市场产品认证、境外商标注册、境外专利申请等发生的费用给予最 高不超过2万元奖励。支持企业创建自主品牌,对获得国家级出 口名牌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级出口名牌的企业,给予3万元奖励;对获得市级出口名牌的企业,给予1万元奖励。

3. 支持企业参加境内外展览会。对企业(机构)参加省、市、 区组织的国内外知名招商推介会和专业展会,按标准展位费的  50%给予补贴;按展位装修费的5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0 元;参展人员限2人以内,按照省内展会2000元/人、省外境内展会3000元/人、境外展会50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

(三)外商直接投资(FDI)

对当年外商直接投资、增加注册资本且实际到资达到200万 美元——500万美元、500万美元—— 1000万美元、1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奖励。

第三章  资金申报、审核和拨付

第六条 区商务局根据本办法确定资金使用范围、标准及方式,提出年度支持重点项目、组织项目申报、项目审核等。

第七条  襄州区促进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采用竞争性机制, 范围包括:出口创汇、跨境电商、出口基地建设、创建自主品牌、境 内外展览会、外商直接投资等。由区商务局按照竞争性机制并根据海关、外汇管理局提供的数据对项目进行认定。

第八条  申请襄州区促进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企业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我区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进出口经营资格。

(二)生产经营或业务开展情况良好。

(三)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近三年没有骗取国家外汇、骗取国家退税、走私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具有从事申报项目的专业人员和实施条件。

(五)属于招商引资项目的企业,需完成与襄州区人民政府签订的项目投资协议中约定的各项要求。

第九条  申报、审核和拨付程序。

(一)出口创汇(含跨境电商)以区商务局根据海关提供的当年 出口数据为准进行核定,按照竞争性机制提出资金使用方案,报区政府批准后由区财政局据实拨付。

(二)出口发展项目、外商直接投资由企业向区商务局申报,区商务局按项目申报条件收集、审核、汇总,按照竞争性机制提出资金使用方案,报区政府批准后由区财政局据实拨付。

第四章  资金监督、管理

第十条 区商务局、区财政局加强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一条  区财政局负责预算管理,并会同区商务局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促进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超额部分按程序报区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及法律法规等规定使用、骗取专项 资金的单位或个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我区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商务局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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