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贴详情

海口国家高新区支持全生物降解材料产业发展若干措施(2024修订)
补贴金额:50万~200万
申报时间:2025-01-01 ~ 2027-12-3124次浏览

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海口市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海南省全生物降解塑料产业发展规划(2020-2025年)》等相关文件要求,为培育全生物降解材料产业,加快形成从研发、生产到检测的完整产业链,推动全生物降解材料产业健康发展,结合海口国家高新区实际,特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适用于注册地址、实际经营地、纳税和统计关系均在高新区范围内,以研发、改性、生产、检测全生物降解材料为主的企业、企业分支机构或非法人组织。

第三条 给予企业生产奖励。对在本地生产的全生物降解材料产品年度销售收入保持增长的企业采取阶梯式奖励支持,销售收入达到3000万元(含)、5000万元(含)、1亿元(含)以上的,给予企业该年度销售收入0.5%、1%、1.5%的奖励。每家企业该年度奖励最高5000万元。

第四条 给予用电、用天然气补贴。对在本地生产的全生物降解材料产品年度销售收入达到1000万元(含)、2000万元(含)、3000万元(含)、5000万元(含)、1亿元(含)以上的生产企业,按企业年度用电和天然气费用的10%、20%、30%、40%、5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该年度补贴最高5000万元。

第五条 给予厂房租赁补贴。对租赁高新区范围内厂房,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2000万(含)以上且实质性生产运营的企业给予厂房租赁补贴。自项目投产之日起,每年按年度已缴纳厂房租金的2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该年度补贴最高100万元。

第六条 给予新型研发、检测机构奖励。对新建并经认定的省级及以上新型研发机构、产业研究院、创新研究院和检验检测专业服务平台,固定资产投资达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0%给予每家企业该年度最高500万元补贴。对专业公共服务平台年度服务性收入达30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年度服务收入的20%给予每家企业该年度最高500万元运行奖励。

第七条 给予固定资产投资奖励。对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生产型企业,给予年度固定资产投资的10%奖励。每家企业该年度最高5000万元。

第八条 给予数字化工厂建设奖励。对获得国家、省、市智能工厂、绿色工厂、数字化车间认定的企业,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九条 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件、环境污染事件、违反禁塑规定、被列入信用黑名单的企业不得申报。

第十条 海口市同类政策与本措施重合的,按照就高原则择一执行。

第十一条 本措施实行跨年度兑现,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第十二条 本措施由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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