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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海口市促进科技服务业发展实施细则》(2025年修订版)的通知
补贴金额:30万~100万
申报时间:2025-06-01 ~ 2027-05-311次浏览

海口市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

海口市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海口市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促进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海府规〔2022〕3号),进一步推进我市科技服务业发展,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9号)有关规定,我局重新修订了《海口市促进科技服务业发展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认真执行。

海口市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

2024年4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口市促进科技服务业发展实施细则

(2025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9号)有关要求,为贯彻落实《海口市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促进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以下简称为“《政策措施》”)和《海口市促进社会研发投入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为进一步促进海口市科技服务业发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科技服务业是运用现代科技知识、现代技术、分析研究方法和经验、信息等要素向社会提供智力服务,具有人才智力密集、科技含量高、产业附加值大、辐射带动作用强等特征的新兴产业。

第三条  重点发展研究开发、技术转移、检验检测认证、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等专业科技服务和综合科技服务,提升科技服务业对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的支撑能力,推动产业结构升级和优化。

第四条  每年从市财政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中列支一定的资金用于促进科技服务业发展。

第二章 支持设立科技服务机构

第五条  新设立的科技服务机构,运营后3年内按技术服务收入总额的10%给予奖励,每家累计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六条  新设立的科技服务机构申请运营奖励需具备以下条件:

1.在《政策措施》实施后设立,注册运营满一年且有相应的场所、设施和资质;

2.拥有结构合理、稳定的专业服务和管理队伍,其中专职人员不少于5人,有执业资质要求的需具有相应资格证书;

3.符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研究和试验发展、专业技术服务业、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行业代码73、74、75)规定范围,按《国家科技服务业统计分类》要求填报数据;

4.由市、区政府或产业园区引进设立的科技服务机构须落实招引协议有关约定。

第七条  新设立的科技服务机构申请运营奖励需提交以下材料:

1.《海口市新设立的科技服务机构运营奖励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场地使用证明(自有或租赁)、单位资质证明、特定科技服务业务执业资格证书或科技服务资格证、机构人员名册、劳动社保材料;

4.科技服务机构近三年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5.对外科技服务明细表及经登记机构出具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等材料;

6.实际发生的有效票据和银行进账单;

7.招引协议履行情况材料。

第八条 符合条件的科技服务机构按以下流程申请运营奖励:

1.申报。每年集中组织新设立的科技服务机构运营奖励兑现工作。符合条件的机构根据申报通知提交申报材料,经属地区(园区)科技部门初审后报市科技部门审核。

2.审核。市科技部门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对申报情况进行审核。

3.拨付奖励资金。审核结果经市科技部门审定后会同市财政局按程序拨付奖励资金。

第三章 支持公共科技服务发展

第九条  对在我市运营的科技服务机构,根据其规模及服务成效进行综合评价,按三个档次给予绩效奖励:

(一)主营收入达500万元(含)以上,且比上年度增加10%的科技服务机构,按技术服务收入1.5%比例给予补助,最高10万元;

(二)主营收入达2000万元(含)以上,且比上年度增加10%的科技服务机构,按技术服务收入1%比例给予补助,最高20万元;

(三)主营收入达5000万元(含)以上,且比上年度增加10%的科技服务机构,按技术服务收入0.5%比例给予补助,最高30万元。

第十条 申请科技服务绩效奖励需具备以下条件:

1.注册运营满一年,有相应的场所、设施和资质;

2.具备一定资源优势、技术优势和人才优势的科研机构和科技服务业企业等,提供研发设计、技术转移、检验检测、知识产权、技术培训、科技咨询等专业性科技服务;

3.科技服务机构有与其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人员不少于15名,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应占机构人员总数的30%以上;

4.符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研究和试验发展、专业技术服务业、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行业代码73、74、75)规定范围,按《国家科技服务业统计分类》要求填报数据。

第十一条  科技服务机构申请绩效奖励需提交以下材料:

1.《海口市科技服务机构绩效奖励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场地使用证明(自有或租赁)、单位资质证明、特定科技服务业务执业资格证书或科技服务资格证、机构人员名册、劳动社保材料;

4.科技服务典型案例佐证材料;

5.对外科技服务明细表、服务实施情况报告及登记机构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

6.实际发生的有效票据和银行进账单;

7.最近2年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第十二条  科技服务机构绩效奖励,申报方式和流程:

1.申报。原则上在每年上半年集中组织科技服务机构绩效奖励兑现工作。符合条件的机构向属地区(园区)科技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经属地区(园区)科技部门初审后报市科技部门审核。

2.审核。由市科技部门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计核实。

3.拨付奖励资金。审核结果经市科技部门审定后,由市科技部门会同市财政局按程序拨付奖励资金。

第四章 支持科技服务企业规模发展

第十三条 对科技服务业企业首次转为规模以上企业的,给予企业1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四条 申请科技服务奖励需具备以下条件:

1.注册运营满一年以上,且有相应场所、设施和资质;

2.《政策措施》实施以后首次转为规模以上企业;

3.科技服务业企业有与其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人员不少于15名,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应占机构人员总数的30%以上;

4.符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研究和试验发展、专业技术服务业、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行业代码73、74、75)规定范围,企业按《国家科技服务业统计分类》要求填报数据。

第十五条  申报材料:

1.海口市科技服务业扶持资金申请表;

2.场地使用证明(自有或租赁)、单位资质证明、特定科技服务业务执业资格证书或科技服务资格证、机构人员名册、劳动社保材料;

3.统计直报系统导出的申报上一月度调查单位基本情况表。

第五章 支持科技创新创业平台发展

第十六条  新认定为国家级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和星创天地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奖励。申请国家级科技创新创业平台认定奖励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国家级科技创新创业平台认定奖励审批服务表;

(二)申报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平台场地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三)具备相关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单位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和财务报表;

(四)国家级科技创新创业平台认定(备案)申报材料及批复文件复印件;

(五)平台运营情况报告。

第十七条 鼓励科技创新创业平台为创新创业者提供全链条优质服务,对年度绩效考评为“优秀”“良好”的平台给予运营补贴奖励(原则上奖励数量不超过参加考评平台总数的50%,其中“优秀”奖励不超过20%)。

(一)申请年度绩效考评奖励的创新创业平台需满足以下条件:

1.平台年度绩效考核评定为“优秀”或“良好”;

2.运营团队有较高的管理服务水平,并与省内外机构建立创新创业合作机制;

3.平台创新创业要素资源丰富、功能较齐备,能提供部分免费共享创业工位;

4.财务状况良好,管理制度健全规范,落实财政补贴奖励资金专款专用及年度报告制度;

5.运营管理规范有序,严格落实平台运行管理季度统计与报告制度。

(二)申请科技创新创业平台年度绩效考评奖励需提供以下材料:

1.海口市科技创新创业平台绩效考评奖励资金申请表;

2.申报单位的工商注册登记、营业执照及负责人身份证等复印件资料;

3.平台上年度绩效考核评价获得“优秀”“良好”相关资料;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涉及的支持政策,与本省、本市出台的其他优惠政策类同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申请享受。

第十九条  申报单位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不得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奖励资金。违反本条规定的申报主体,需主动退还相关资金,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奖励资金。情节严重的,将依照有关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具体应用问题由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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