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贴详情

平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湖市促进生命健康产业高质量发展的专项政策的通知
补贴金额:1万~100万
申报时间:2025-09-30 ~ 2026-12-317次浏览

平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嘉兴市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独山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平湖市促进生命健康产业高质量发展的专项政策》已经十六届市人民政府第四十四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平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8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湖市促进生命健康产业高质量发展的专项政策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生命健康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总体部署,根据《浙江省“415X”先进制造业集群建设行动方案(2023—2027年)》(浙政发〔2023〕4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动我市生命健康产业整体规模和竞争力提升,特制定本专项政策:

一、引育优质企业

1.支持产业链项目发展。重点围绕生物技术药、化学药、现代中药、生物医药检测及产品、医疗器械、特殊食品、特殊化妆品等领域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外包,全力支持企业或机构来平开展投资或产业合作。

2.支持重大项目招引。固定资产投资(不含研发投入,下同)达15亿元(内资)或2亿美元(外资)及以上且拿地后一年内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达8亿元(内资)或1亿美元(外资)及以上的项目,按照生产性设备投入的最高10%~30%比例分期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亿元。具体补助比例视项目谈判情况而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包括第一期拿地涉及的土地款及拿地后一年内完成的土建、安装、设备采购等。项目实行一次性奖励,按规定经有关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后(不包含当年)两个自然年度内未竣工投产的不予奖励,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在10亿元及以上的项目可申请延期一年申报。

3.加强产业基金支持。设立生命健康产业配套基金,鼓励各镇街道设立专项子基金。

4.鼓励加大投资力度。当年度生产设备投资完成1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给予设备投资额最高3%的奖励;完成3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给予最高4%的奖励;完成5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最高5%的奖励。以上分段计算,单个企业当年度最高奖励500万元。产品零部件、原材料年采购金额首次达到5000万元、1亿元、1.5亿元、2亿元及以上的,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奖励合计最高200万元。

5.鼓励“专精特新”发展。对入选国家“单项冠军”企业(产品)、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获评省“雄鹰企业”、省级“隐形冠军”、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5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获评功勋企业、明星企业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年内月度列入年报核算单位的企业给予最高5万元奖励。

6.支持“未来工厂”创建。对获得省级“未来工厂”、“未来工厂”试点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25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25万元、15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智能制造示范企业、国家智能制造优秀场景企业,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20万元奖励。

7.支持科技企业梯度培育。对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新认定为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分别给予最高10万元、3万元、1万元奖励。对新引进的有效高新技术企业,经认定机构审核通过后,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

8.鼓励举办行业性活动。企业或行业协会举办经批准的全市性、行业性的高峰论坛、产学研等活动的,给予活动实际支出最高30%、单个活动最高30万元的奖励。

9.鼓励企业参展。对参加由市级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国内线下展会的企业,按实际摊位费用予以奖励,单个展会最高3万元;以特装形式参展的,给予单个展会特装费用最高50%、最高15万元奖励。单个企业当年度合计奖励最高30万元。

10.支持获得资质认定。

(1)对新取得FDA、EMA、CE、PMDA等批准获得境外上市资质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单个产品最高给予20万元奖励。单个品种仅补助一次,单个企业当年度最高奖励100万元。

(2)对首次通过CMA、CNAS认证的制造业企业,分别给予最高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集聚创新人才

11.支持生命健康产业集聚人才。具体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人才工作的意见(2025-2026)》(平委办发〔2024〕21号)等人才政策执行。

三、加强研发创新

12.支持企业加快新产品上市。

12.1化学药品

(1)对在国内开展,完成Ⅰ期、Ⅱ期、Ⅲ期临床试验的1类创新药(包括中药、化学药、生物制品。不同规格视为同一品种,下同),经评审按照实际研发投入的最高30%,分别给予最高200万元、400万元、600万元的补助。2类改良型新药,经评审按照实际研发投入的最高20%,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的补助。

(2)对于取得3类、4类化学药、中药或3类生物制品批件的,每个品种给予最高20万元的补助。

(3)对在全国同类仿制药中前三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不含视同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对核定研发费250万元以上的,经评审按照实际研发投入的最高20%,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补助。

(4)对首次取得原料药登记号并投产的,给予最高10万元的补助。

药品Ⅰ期、Ⅱ期、Ⅲ期临床试验完成时间以每期临床试验提交总结报告为准。本条款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1000万元。

12.2医疗器械

(1)对首次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的且具有相关发明专利的第三类器械产品,按实际研发费用的最高20%,给予最高150万元补助。

(2)对首次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的且具有相关发明专利的第二类器械产品,对核定研发费用100万元以上项目,按实际研发费用的最高10%,给予最高80万元补助。

(3)对进入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分别再给予最高20万元、50万元补助。

本条款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不超过300万元,同系列类似产品不重复支持。

12.3特色原料药

对通过审查取得USDMF、EDMF/ASMF、CEP等相关认证证书的特色原料药,按实际研发费用的最高20%,给予最高50万元补助。

12.4特殊食品

对从事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的规上企业,通过注册程序获得注册证书的,每个品种最高补助20万元。

12.5化妆品新原料

对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批的化妆品新原料并实施产业化的,每个品种最高补助20万元。

13.鼓励加强标准研制。主导(排名第一)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嘉兴市级地方标准、“浙江制造”标准的主体,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50万元、40万元、20万元、15万元、20万元的奖励。

14.支持重大科技项目技术攻关。对牵头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奖励。对牵头承担省级重大科技专项的企业按照省级规定政策给予奖励。对符合相关领域的项目攻关和技术创新,经市科技计划项目立项验收通过后的重大类、重点类项目,分别给予最高30万元、15万元的奖励。

15.支持加强研发能力建设。对新认定的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省级企业研究院、嘉兴市级企业研究院分别给予最高150万元、50万元、25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研发中心、嘉兴市级企业研发中心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海外研发机构、国际联合实验室,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8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16.鼓励设备首台套、软件首版次、材料首批次研发。产品被认定为国际、国内、省内、嘉兴市内装备制造业首台(套)、软件首版次、材料首批次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50万元、2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投保首台(套)产品保险的企业,按实际投保年度保费给予最高70%的支持(费率以2%为上限),支持时间按保险期限据实核算,单个企业当年度最高奖励20万元。

四、推动成果转化

17.支持新业态模式培育。支持本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承接委托生产活动(委托双方应无投资等关联),按当年委托生产产品形成的委托生产收益在300万元(含)至500万元以下的给予1%的奖励、500万元(含)至1000万元给予2%的奖励、1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3%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8.支持实施科学技术奖励。对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浙江科技大奖的,分别给予最高300万元、8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分别给予最高200万元、100万元、8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以上均指第一项目完成单位<个人>)。对以第二、第三项目完成单位(个人)获得以上荣誉的,分别按第一项目完成单位(个人)的最高60%、30%给予奖励。

19.支持科技成果落地转化。对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以上、中国专利金奖的重大科技成果落地产业化项目按项目设备投资额的10%,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三等奖,省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以上的重大科技成果落地产业化项目,按项目设备投资额的5%,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

五、优化配套服务

20.鼓励生命健康服务业发展。具体按照《平湖市进一步支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平政办发〔2024〕64号)执行。

六、附则

1.本政策所有条款实行预算总额控制、竞争性分配。

2.各镇街道根据实际情况可参照制定相关政策。

3.本政策条款第2条资金由项目所在地镇街道财政承担,第4-6、8-10、16、17条在工发资金预算中列支,第7、12-15、18、19条在科发资金预算中列支,其中第12.1中第(3)项条款,由科发资金承担12万元,企业所在地镇街道财政承担8万元。

4.本政策除第4、17、19条外,其他政策不执行财政专项资金贡献封顶。条款第12.1、12.2、12.3条与科技研发补助不重复享受。

5.享受本政策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凡列入一票否决事项名单的企业和个人,不能享受本政策。享受财政拨款的单位不予补助或奖励,另有规定的除外。

6.同一项目符合我市多个政策规定的或符合本政策多项规定的,不重复奖励,就高执行;除列举外,同一项目进档升级,属定额奖励的给予两档之间的差额奖励。已享受省级及以上重大资金奖励的,原则上不再享受本级财政资金奖励。

7.本政策实行申报制,符合条件者向相应责任单位申报,第4-6、8、9、16条由市经信局牵头组织审核,第7、14、15、18、19条由市科技局牵头组织审核,第10、12、13、17条由市市场监管局牵头组织审核。

8.本政策自2025年9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实施过程中本政策所援引条款的有效期发生变更的,以变更后的有效期为准。如遇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调整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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