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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
LA劳安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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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80号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培训等领域十部规章的决定》,其中明确废止《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2005年7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管管理总局令第1号发布)。废止的《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中第六条: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强制安全标志管理,这意味着“劳安认证”由先前的国家强制性认证改为企业自主申报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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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名
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
外文名
ISO9001
别名
TC176指质量管理体系技术委员会
劳安简介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识”整体上是一个绿色的“古代盾牌之形状”,盾牌中间有白色的“LA”字母。整个标识取自盾牌的“防护”之意,“LA”则代表了“劳动安全”。

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险的个人防护用品。它又分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和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国家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安全标志管理制度。

申报渠道

申办单位登录安全标志管理平台按照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平台网址:https://www.lachina.org.cn)

申报条件

申请国内制造的:

(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具有能满足生产需要的生产场所;

(三)具有能满足生产需要的从业人员、技术人员和检验检测人员;

(四)具有能保证产品安全防护性能的生产设备、工艺设备和检验检测设备;

(五)具有完善的管理机构、健全的管理制度;

(六)具有所申办产品的标准和相关技术文件;

(七)产品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进口制造的:

(一)具有所在国的合法资格,在中国大陆地区有全资子公司或长期代表处;

(二)具有能满足生产需要的生产场所;

(三)具有能满足生产需要的从业人员、技术人员和检验检测人员;

(四)具有能保证产品安全防护性能的生产设备、工艺设备和检验检测设备;

(五)具有完善的管理机构、健全的管理制度;

(六)具有所申办产品的标准和相关技术文件;

(七)所制造的产品应符合中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规定;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贴牌类安全标志的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一)申办单位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或合法资格;

(二)具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办公场所;

(三)具有能满足业务需要的从业人员、技术人员和检验检测人员;

(四)具有能检测产品安全防护性能的检验检测设备;

(五)具有完善的管理机构、健全的管理制度;

(六)具有所申办产品的标准和相关技术文件;

(七)具有独立产权的注册商标,商标涵盖所申请产品的类别;

(八)委托加工企业产品已取得安全标志证书;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代理类安全标志的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中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有与产品制造商签订的不少于一年的有效合法委托协议;

(三)具有完善的管理机构、健全的管理制度;

(四)从业人员应了解所代理产品中国相关标准的要求;

(五)代理进口产品的,应提交进口批次的检验报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认证流程

初审与受理

1、安标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符合要求的,向申请单位发出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申请单位按要求补充申请材料。

2、初审时间为5个工作日。

技术审查

1、申请被受理后,安标中心组织审查人员对申请产品的技术文件进行审查,并提出技术审查报告。审查内容包括管理职责、设备管理、文件管理、质量控制、人员考核、安全生产;

2、技术审查合格的,安标中心发出现场评审通知书;技术审查不合格的,向申请单位发出整改通知。申请单位应在接到整改通知之日起30日内完成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终止本次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申办。

3、技术审查时间为10个工作日。

现场评审

1、技术审查合格的,安标中心向申请单位发出“现场评审通知书”,向评审人员发出“现场评审任务书”;

2、评审人员对申请单位的主体资格、技术力量、生产设备、检测检验设备和管理体系等条件进行现场评审,提出现场评审报告。

3、现场评审完成后,评审组向企业通报评审情况,宣布评审结论,对现场评审中发现的不符合项提出整改要求。申请单位应在30日内对不符合项完成整改,整改报告经评审组长审核后,交安标中心。

4、现场评审通过,评审人员按照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抽样有关要求抽封样品,填写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抽样单,申请单位应于封样之日起5日内将抽封的样品寄往受委托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现场评审不通过或需要复评审,不抽封样品。

5、现场评审实行组长负责制。评审组原则上应在接到安标中心下达的现场评审任务书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工作。

产品检验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检验工作,由安标中心委托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进行。

审核发证

1、安标中心收到产品检验报告、现场评审整改报告后,根据综合审查要求对申办产品进行审核,合格的提交有关领导签批;

2、证书有效期为4年。对取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生产单位由安标中心每年进行一次审核。

3、综合审查时间为5个工作日;

4、在确认申请单位交纳了各项费用后,安标中心制作并发放安全标志证书;

5、安全标志证书统一由安标中心邮寄。

6、取得安全标志的企业及产品等相关信息,自证书发放当日,通过安标中心网站向社会公布。

费用组成

咨询费+生产设备费用+检验检测费用+评审人员食宿行费用

申请资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申请单位持非法人《营业执照》申请的,应同时提交法人单位营业执照正、副本);

二、生产场所所有权、使用权证明(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承租合同、隶属国有大型企业共用产权证明、农村宅基地自建房证明);

三、管理职责

1.质量管理组织机构图;

2.各级、各类人员的职责、权限及考核办法。

四、设备管理

3.生产设备管理制度;

4.生产设备操作规程;

5.生产设备维护计划;

6.工艺装备管理制度;

7.检测检验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8.安全防护性能检测检验仪器设备操作规程;

9.检测检验仪器设备检定计划及检定证;

10.生产设备、工艺装备、检验仪器设备台账。

五、文件管理

11.文件管理制度;

12.外来文件的识别、流转程序;

1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目录;

14.产品生产所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相关标准目录及标准封面;

15.产品设计图;

16.主要原材料明细表;

17.零部件、标准件、外协件和外购件汇总表;

18.工艺流程图;

19.原材料进厂检验标准;

20.申请产品的安全防护性能检验规程;

21.产品使用说明书;

22.出厂合格证;

23.产品商标注册证(若无注册商标,此项可缺);

24.产品照片。

六、质量控制

25.原、辅材料、零部件、外协件和外购件采购控制制度;

26.供方评价规定;

27.原、辅材料、零部件、外协件和外购件的进厂验收具体规定;

28.工艺管理制度及考核办法;

29.质量控制点的控制措施;

30.产品出厂检验制度;

31.不合格品管理制度;

32.仓库管理制度。

七、人员考核

33.安全防护性能检验人员上岗证(培训合格证);

34.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参加安全生产培训证明。

八、安全生产

35.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

36.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规定;

37.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识别适用;

38.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39.职业危害和职业病控制制度。

评审规则

1、安标中心对通过初审的申请材料,组织进行技术审核,在5个工作日内给出审核意见。

2、技术审核合格的,由安标中心组织评审组依据相关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安全标志现场评审规范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评审。

3、技术审核不合格的,向申请单位发出整改通知。申请单位应在接到整改通知之日起30日内完成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后复审仍不合格的,终止本次安全标志申办。

4、现场评审实行组长负责制,评审组一般由2-3人组成;评审工作时间一般为1-2天。评审组应按照安标中心制定的现场评审任务书要求完成评审工作,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5、现场评审通过后,现场评审组按照安全标志抽样要求抽封样品,填写抽样单并现场封样,申请单位应于封样之日起5日内将抽封样品寄出。

6、申请单位应在现场评审通过后30日内完成整改,并向安标中心报送整改材料。逾期未提交整改材料的,终止本次申办。

7、现场评审结论为复评审的,在现场评审通过后60日内完成整改,并向安标中心报送整改材料。整改材料通过审核后,由安标中心组织复评审。逾期未提交整改材料的或整改不合格的,终止本次申办。

8、现场评审不通过的,终止本次申办。

年审管理

1、获证单位应每年参加年度审核。

2、年度审核分为资料审核和现场审核两种形式。

3、获证单位在换证年度之前的每一年度均应通过安全标志管理平台提交年审资料,并按要求进行检验检测,安标中心组织进行资料审核。审核通过的,发放年审标签;审核不通过的,撤销安全标志并进行公告。

4、安标中心每年确定现场审核名单,在名单范围内的获证单位除通过安全标志管理平台提交年审资料外,还应积极配合完成安标中心组织的现场审核。审核通过的,发放年审标签;审核不通过或者不配合现场审核的,撤销安全标志并进行公告。

5、获证单位在获证后第三年度、第五年度需进行产品检验检测。

6、获证单位未按规定时限提交年审资料、交纳年审费用、完成年审整改和产品送检的,暂停其安全标志使用并限期整改。整改合格的,恢复其安全标志的使用;未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撤销其安全标志。安全标志暂停使用、恢复使用和撤销均在安全标志管理平台进行公告。

检验检测

1、安全标志办理过程中涉及的产品检验检测,由安标中心指定或委托具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产品检验检测。

2、检验检测机构对出具的报告负责,检验检测报告应合法合规,并满足安标中心办理安全标志管理要求。

3、检验检测机构应与委托方签订检验检测技术服务合同,在检验检测中应遵守国家法规标准要求。

4、安标中心依据相关国家法规等要求,协同检验检测机构制定安全标志管理的产品检验检测指导价格。

5、如有特殊情况检验检测机构不能完成产品的检验检测任务,经安标中心同意,委托安标中心认可的其他机构完成产品检验检测的部分项目。

6、依据安全标志管理要求,安标中心每年更新检验检测机构名单。检验检测机构应及时提供资质等相关材料。

目前中心合作的检测机构有:

国家劳动保护用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北京)/北京市科学技术研究院城市安全与环境科学研究所

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

上海市安全生产科学研究所劳动防护用品检测站

国家劳动保护用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武汉)/中钢集团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有限公司

煤炭工业徐州劳动防护技术服务公司/国家安全生产徐州劳动防护用品检测检验中心/煤炭工业徐州劳动防护用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劳动防护用品检测中心

浙江省应急管理科学研究院

江苏省劳动防护用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江苏省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检测检验中心

河南安科院安全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技术研究院

辽宁省安全科学研究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科学技术研究院。

换证管理

1、获证单位应于安全标志证书有效期届满180日内申请办理换证,原则上证书有效期届满90日内不再受理换证申请。

2、未按规定程序申请办理换证的,证书自有效期届满之日自行失效。

3、获证单位登录安全标志管理平台进行换证申请,提交相关材料,按换证工作流程进行换证。

4、进口代理获证单位的换证申请,应提交证书有效期内所有批次的进口检验报告。

其他事项

1、获证单位应积极配合安标中心组织的监督抽查,安标中心对监督抽查结果存在问题的分别给予限期整改、暂停使用、撤销等处理;监督抽查结果在平台进行公告。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安全标志,在安全标志管理平台予以公告:

(一)弄虚作假,骗取安全标志的;

(二)转让、租借、买卖安全标志的;

(三)被吊销或注销营业执照的;

(四)产品不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经检验不合格的;

(五)拒绝接受监督抽查或监督抽查不合格的;

(六)未按规定进行年度审核或年度审核不合格的;

(七)未按规定发起生产场所变更、主要生产工艺变更的;

(八)在被暂停使用安全标志期间,擅自使用安全标志的;

(九)其他应撤销安全标志的情形。

3、被撤销安全标志的,再次申请安全标志的时间间隔不少于90日;情节较重的,再次申请的时间间隔不少于1年;情节严重的,再次申请的时间间隔不少于2年。

4、申请单位在申办安全标志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擅自更换已抽取的样品或无正当理由拒绝现场评审等行为的,终止本次安全标志的申办,2年之内不再受理再次申请,并在安全标志管理平台进行通报。

5、检验检测机构有违规情形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约谈、限期整改、解除委托及诉至法院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在媒体进行通报。

6、现场评审组如违反现场评审程序和评审纪律,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约谈、通报批评、取消资质、撤销证书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在媒体进行通报,并抄报评审员工作单位。

标志使用规范

一、标志设计样式

(一)现行标志由带有LA字母的绿色盾牌图形和编号两部分组成,LA字母为白色,编号字体为黑色(见附件1)。图形采用古代盾牌之形状,取其防护之意;绿色为生命色,绿色盾牌也有保护生命之意;大写LA字母取“劳动”、“安全”两词的汉语拼音头字母,意为劳动安全。

(二)绿色盾牌印刷色彩模式为C:100、M:50、Y:100、K:20。

(三)证书编号产品编号均为黑色,印刷色彩模式为C:0、M:0、Y:0、K:100

(四)文字字形为:方正大标宋简。

(五)盾牌立体式样为:斜面浮雕(内斜面、雕刻柔和、100%深度),方向向上,大小为23单位,软化0。角度120,使用全局光,高度30。

(六)标志尺寸见附件1,允许标志等比例放大缩小。

二、标志附着要求

(一)获证企业可在宣传、广告、参加投标活动等情形下向相关方及顾客展示时使用证书和标志,以表明其获证产品具备生产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的相应产品的能力。

(二)获证企业,需在所获证产品或最小包体上附着劳安标志,要求牢固耐用,不易损坏。

(三)根据不同产品类型,可采用刺绣缝纫、水洗唛、牢固不干贴、喷涂印刷、激光印刻、模具一体成型等方式附着劳安标志。

(四)标志应附着在醒目且容易识别的位置。

(五)附着标志产品编号应与所附着产品相对应。

同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将处以限期整改、暂停证书使用及撤销证书等处置,并在安全标志管理平台予以公告。

(一)将标志借与他人使用。

(二)附着非本公司所持有的劳安标志及标志编号。

(三)在未获取标志的产品上附着劳安标志。

(四)使用带有误导性质的标志样式。

(五)使用已撤销、注销对应产品或证书的劳安标志。